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2民初229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中,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均市文峰花园3栋底层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存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莫建宏

人民陪审员  尹国秋

人民陪审员  龚晓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金辉

书记员龙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