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20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2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该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执行款45569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735元。但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但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8月30日,本院执行干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11月30日向六盘水市公安局水城区分局送达了协助查询、查找被执行人信息布控函,但至今未有信息反馈;于2021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结果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及审计,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