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250号
原告:西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耿宁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凡,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品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三群,总经理。
原告西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品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279元减半收取163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魏 玮
二0二0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芬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