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7773号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瑶,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红,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品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三群。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品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1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呼延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