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6168号
原告:**中,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品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三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钰,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洁,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诉被告陕西品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李 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佳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