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4852号
原告:重庆渝远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于,总经理。
被告:陕西品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三群。
原告重庆渝远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品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渝远工业炉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远工业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远工业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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