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旭日建材有限公司与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2794号之一
原告:贵州旭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社区天鹅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何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1932545,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珅,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中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杨昌志。
原告贵州旭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旭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旭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旭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华伟
书记员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