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骏迈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黔2727民督2号
申请人:贵州骏迈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新区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林庆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星文,系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系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昌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骏迈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贵州骏迈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称,2019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因承建平塘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横四路建设项目需要租用施工器械与申请人签订《工程器械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单价、结算方式等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该项目已于2020年7月10日经施工、监理、勘察等单位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被申请人应于工程结束后付清租赁费。但经申请人多次催收后,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现申请人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贵州骏迈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机械租赁费495443.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给付申请人贵州骏迈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机械租赁费495443.50元。
申请费2910.00元,由被申请人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华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