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4民初1674号
原告:湖南金钟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株洲五金机电国际装饰商城(圣华名城)****。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梅,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成,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中山路**v>
法定代表人:杨昌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辉,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桫,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金钟消防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金钟消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钟消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钟消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原告湖南金钟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灿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万佳炜
书记员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