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7执保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

被保全人: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塘县平湖镇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755360194Q,法定代表人:杨昌志,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728857.11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同时提供了被保全人的银行账号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保全人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塘县支行:20×××31的存款为2767.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平塘县农村城镇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塘县支行:20×××31的存款2767.52元。

审判员 索 良 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