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淙、***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9民初793号
原告:**淙,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余庆县龙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余庆县龙家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曹耀,系龙家镇人民政府镇长。
被告:遵义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乌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成文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淙与被告***、余庆县龙家镇人民政府、遵义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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