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执103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遵义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乌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成文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8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9民初27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遵义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7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7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50元,合计71725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启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已合计扣划4403.0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余庆县白泥镇人民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以71725元为限扣划***的工程款,但因所涉工程款资金暂未划拨到位,导致本案未能扣划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329民初2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