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25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执照号:91150100699463374M。
被执行人:内蒙古乌兰木伦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锦旗乌兰木伦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凯杰。
被执行人:内蒙古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鸿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卿。
被执行人:**,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现住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乌兰木伦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乌兰木伦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鸿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书一案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长期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5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乌尼尔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