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10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铂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笔克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沛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铂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笔克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笔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铂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解除铂翡公司与笔克公司双方于2018年3月9日签订的第41届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展搭建项目协议书;3.笔克公司退还铂翡公司款项60950元;4.笔克公司赔偿铂翡公司损失10000元;5.笔克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及差旅费等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应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铂翡公司在知晓本案将于2019年1月22开庭之前,即通过邮寄方式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即使不予受理,也应给铂翡公司出具书面裁定,但一审法院不予出具,程序严重违法。二、一审法院未查明基本事实,且违反证据规则,事实认定不清,严重损害铂翡公司的合法权益。1.本案所涉第41届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会展搭建工程交并非由笔克公司完全施工完毕,笔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笔克公司已履行协议义务,违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举证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系笔克公司,笔克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搭建义务。3.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五条约定,笔克公司应保证内容质量并由铂翡公司确认。本案中,因笔克公司的违约行为,铂翡公司并未确认笔克公司的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笔克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余款。三、因笔克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造成铂翡公司不必要的多处损失的行为,铂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笔克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铂翡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的告知函,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笔克公司并未否认其在搭建过程中的转包及怠工行为,针对笔克公司的违约行为,铂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笔克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笔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铂翡公司向笔克公司支付剩余的50%家具展搭建项目款6095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起诉之日(2018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铂翡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的事实:2018年3月10日,铂翡公司确认《报价单》,载明:制作名称包括木结构背墙、大门结构制作、展位顶部桁架结构、电箱及电料,人工、交通、输运、津贴(含展位地板、隔墙、墙面装饰、电灯安装),优惠合计121900元;备注为本报价只含一次展台搭建以及拆卸,展具均为租借价格,等。
2018年3月13日,笔克公司(乙方)与铂翡公司(甲方)签订《Parfait第41届广州家具展搭建项目协议书》,约定:2018年3月14日进场搭建,2018年3月21日拆除,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搭建时间、乙方全力配合甲方搭建需求;费用合计121900元,含税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应在本协议双方正式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额50%预付款总计60950元,剩余50%款项甲方应在乙方交货无误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总计60950元,乙方应开具合法有效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事由,甲方应按时付清约定费用以保证乙方工作顺利进行;乙方有权按时取得甲方应付乙方约定费用,乙方应保证内容质量并由甲方确认;争议协商不成提交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解决。
案涉展台已经搭建使用并拆除退场。
2018年6月8日,铂翡公司向笔克公司发送《告知函》,载明铂翡公司认为笔克公司存在违约情形:笔克公司所派刘工仅出现一天;笔克公司所派人员态度恶劣、消极怠工,致使铂翡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搭建,铂翡公司缴纳高额加工费后才完成搭建工作;笔克公司所派工作人员因态度消极、极度缺乏责任心,在搬运家具过程中造成多件家具不必要伤害;铂翡公司依约拒绝向笔克公司支付尾款以弥补铂翡公司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笔克公司与铂翡公司签订《Parfait第41届广州家具展搭建项目协议书》,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案涉展台已经搭建使用并拆除退场,铂翡公司主张的笔克公司未履行协议义务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笔克公司已履行协议义务。铂翡公司主张笔克公司存在违法转包并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铂翡公司主张笔克公司违约应予赔偿,铂翡公司对赔偿可另行主张,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现笔克公司诉请铂翡公司支付余款60950元及利息,利息以609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31日(起诉日)计算合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笔克公司要求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无依据,一审法院对此确定为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铂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笔克公司支付60950元;二、铂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笔克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609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三、驳回笔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铂翡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铂翡公司负担。
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在一审法院2019年1月22日开庭中,就铂翡公司提出反诉的问题,一审法院向其告知:“铂翡公司,考虑到你方于2019年1月16日方才将反诉材料寄出,且资料亦不完善,法庭考虑到不影响本诉的审理,决定不接纳你方提出的反诉和本诉一并审理的请求,同时法院亦认为铂翡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故不向铂翡公司出具民事裁定书,是否清楚?”铂翡公司表示清楚。
二审再查明,在铂翡公司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中,铂翡公司有提到笔克公司派遣的人员没有尽力完成工作的问题,但笔克公司在微信中,有就铂翡公司提出的该问题作出回应并表示已经解决。之后,在双方继续履行承揽合同期间内,铂翡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再就工程和质量问题向笔克公司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涉案《Parfait第41届广州家具展搭建项目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就铂翡公司反诉请求的处理决定,在一审开庭时向其做了明确告知,铂翡公司表示清楚。此外,一审法院不接纳铂翡公司反诉请求,并不影响铂翡公司程序诉权和实体权利,一审法院不进行合并审理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铂翡公司以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要求本案发回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铂翡公司在其上诉状中提出的第2-5项诉请,超出本案一审起诉范围,本案二审不予审查,铂翡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在实体方面,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笔克公司在履行涉案协议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铂翡公司应当向笔克公司支付的承揽费金额如何确定?对此,本院认为:第一,从铂翡公司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中,虽然能够反映双方在承揽协议履行过程中,铂翡公司就笔克公司派遣的施工人员工作态度以及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沟通,铂翡公司也提出了异议和不满,但在笔克公司的回复中,其明确表示已积极就铂翡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改进。之后,铂翡公司并无再就此提出异议。铂翡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并非由笔克公司全部施工完成,但其未能举证证实其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完工情况,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院确认笔克公司已完成全部承揽工作,其有权收取剩余承揽费。第二,双方在履行涉案协议过程中,铂翡公司从未就工程质量问题向笔克公司提出异议。即便是在铂翡公司2018年6月8日向笔克公司发出的《告知函》中,也从未提出展台质量问题的意见。此外,涉案展台已经使用完毕并拆除,并无证据证明因质量问题的存在造成铂翡公司损失。因此,铂翡公司以展台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承揽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第三,《Parfait第41届广州家具展搭建项目协议书》第三条“付款方式”明确约定,铂翡公司应当在笔克公司交货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50%余款,并无约定笔克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铂翡公司付款的先决条件。铂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一审法院从笔克公司起诉之日计付违约金,既未违反合同约定,也无加重铂翡公司违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上诉人武汉铂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汤 瑞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陈珊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林燕贞
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