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尚建设有限公司

智振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0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君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柳浪湖小区10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湖北君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1)鄂102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88元,减半收取为4644元,由上诉人***负担2322元,上诉人***负担232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抗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