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维达电子有限公司

湖州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503民初2644号
原告:湖州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丽阳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同心村综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本金5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可由法院酌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州维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4日,被告向竞标人发布“南浔南方新世界智能商场硬件部分工程”项目邀标文件,载明:为南浔南方新世界智能商场硬件部分工程选择合作单位;本次招标单位:被告;建设地点:湖州市南浔镇南林路和人瑞路交叉口西南侧;投标保证金额为5万元,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2015年12月31日前,择优选定投标人,并商定合同条件,商定招投标相关事宜落实工作等内容。原告为参与竞标,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告缴纳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被告收款后于2015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事后,原告并未中标,被告至今未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本院认定的邀标文件、收款收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州维达电子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保证金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