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维达电子有限公司

湖州维达电子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执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丽阳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
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同心村综园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许坤良。
申请执行人湖州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维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州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分别划拨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1945.87元、在交通银行的存款1032.93元,并于2020年9月8日发放完毕。截止2020年9月2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保证金11795.8元、退回案件受理费525元,共计执行款12320.8元,尚未执行到位保证金38204.2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收取执行费65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3执5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