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淄博大芦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大芦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322民初1971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75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zdqz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