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淄博大芦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1971号 原告:淄博大芦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广青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高楼村北首。 负责人:***,经理。 被告: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层2**2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路358号17号楼3**902号 原告淄博大芦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大芦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的被告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大芦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的被告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