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上诉人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未在通知单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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