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初字第7026号
原告北京昌平砺志国防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后桃洼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董事长。
被告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357。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昌平砺志国防教育培训学校与被告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昌平砺志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昌平砺志国防教育培训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昌平砺志国防教育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昌平砺志国防教育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黄珑玲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