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1002民催2号
申请人: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俊胜,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臻,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山西奇臻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鲍英权。
申请人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有限公司因不慎将其持有的壹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xxxxxxxxxxxxxxxxx)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该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06元,由申请人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行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