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81财保881号
申请人: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夏县水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治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住所地**市级索镇。
法定代表人:林淑文,该煤矿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晋M×××××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申请人山西省安瑞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