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滕民初字第623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彭韶峰,男,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郭建民,经理。
被告: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刘志斌,经理。
原告***与被告彭韶峰、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运城安瑞公司)、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安瑞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韶峰、山西运城安瑞公司、山西省安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提供产品推介、信息服务,截止2014年3月9日被告山西省安瑞公司及销售经理彭韶峰共欠我中介费5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3月底给付原告2.5万元,2014年4月交货后再付2.5万元,后经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欠中介费用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西运城安瑞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3年8月被山西焦煤兼并,成立山西省安瑞电气有限公司,彭韶峰不在我公司工作。
山西省安瑞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彭韶峰以山西运城安瑞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担任山西运城安瑞公司中介,乙方在滕州市XX煤矿中标后,由中标后予付款中付于甲方中介费5万元,双方协商达成上述协议,如有反悔,由滕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合同尾部甲方处有***的签名,乙方代表处有彭韶峰的签名。备注:3月底前付2.5万元,月底交货后矿付款后再付2.5万元。原告称其提交的协议书将山西省安瑞公司误写成山西运城安瑞公司。应原告的申请本院在滕州市XX(集团)XX煤矿调取了被告彭韶峰以山西省安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名义与滕州市XX(集团)XX煤矿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X风机买卖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合同金额为90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的30%,安装验收合格后付30%,设备调试运行正常三个月后付30%,10%的质量保证金一年期满后付清。原告于2015年1月6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被告彭韶峰手机录音光盘一张及整理的书面材料一份,其中2014年11月15日通话录音载明:彭韶峰:他矿上该给我的钱必须马上给我,然后我马上把你的钱给你了。***:原来上次咱们在一块说的见面商量的那些,不按原来商量那些办了,就是说你等着这个了?彭韶峰:现在就是只能等着,我现在钱也紧张,反正这事是厂里的事,与我没有关系,不是我耽误交货的,是这吧,你再稍微等一下11月底之前肯定要把这事处理完了,该给你付就给你付。***:我听到你说的意思了,我不是说什么,你只要。彭韶峰:我知道,杜书记,我知道你说的意思,我明白,说实话这么多年,你应该了解我,我也了解你,我既然说,我不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推,因为这个事,是厂里造成的,不是我造成的,要是我造成的对吧?我该怎么?我就该怎么?那就是反正这个事就是因为耽误交货,没有任何事,我觉得没有任何事。***:我给你说你从去年、从中标、从那个时候,第一次给打电话,咱当时,咱说的是不是要一中上标,咱不是历来都是这样,中了标以后定下来,你给我打5万元钱……彭韶峰:这个我知道,是这我对不住你的地方,放心吧。因为是啥合了以后,现在办事特别难,要不是还是原来的老板,我给厂里一而再,再而三拿个方案,就不会出现这情况。***:你到底怎么打算的?你给我说实话。彭韶峰:我给你说,现在意思是啥?就是现在厂里面我只要把那个探头,本来不归我。***:咱原来一开始的时候没这条件。彭韶峰:现在办事特难,特扯蛋,要不是还是原来的老板,我给厂里一而再,再而三你给拿个方案。***:当时咱就这么说的,中了标以后我给你拿5万元钱出来,咱就简单一句话,现在又到这时候又附加一些条件,什么对上需协调的事情,你总能找到一些理由的。彭韶峰:是这样吧,杜书记。***:彭经理你说的5万,你就是看我把这个事情摆平处理完了就行了,你看着办,咱不要为这事搞的不愉快......彭韶峰:是这吧,杜书记,月底之前我肯定给你……***:你说的就下个星期?彭韶峰:我带了东西就是来处理这事,我再带你到XX矿,我让你看是不是这事?彭韶峰:杜书记,你听我说原来没给焦煤合办,给了预付款给。***:咱开始的时候你没说这个事情这个条件,没这么多事。彭韶峰:去年合了。2015年3月18日手机录音中,彭韶峰:为什么一直没给你钱,级索矿上的钱设备虽说晚交货了,但也没有耽误他用。***:这个级索矿上的事,只要把5万元块钱打过来,我马上撤诉,XX矿上的事,你过来咱一块再商量,如有需要协调的事,我还是一样,咱朋友一场,我给帮忙帮到底。彭韶峰:我知道,这我清楚,我没有因为这个事对你有什么怨言,在那边办事还要靠你杜大哥帮忙。***:我还是我,你说到的事马上办,我给你个卡号。彭韶峰:我给你办了去个电话,你放心吧,这么多年,我也不是不给你这个钱,就是因为这个事厂里也不拿什么意见,让我赔的,再加上我的钱,我该提的钱他们也没给。2015年4月8日通话录音中,***:我给你卡号,你把那个5万元钱先打到卡上来,然后呢我就给法院撤诉,显得你也好,显得法院也好,以后有什么事需要办的,我们毕竟朋友一场,该办得什么事还是一样。彭韶峰:这个事我没有因为你到法院起诉我,对你有什么这倒没有,因为这个事确实欠你的钱,应该给你,但是从去年我们厂归了国家,矿上经济效益也不好,厂里欠我的钱,我一直没有提出来,所以一直没有给你,说了我一定百分之百给你。
另查明,中国工商信息网显示山西省安瑞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9日,其股东为山西省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协议书、庭审笔录等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称其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形成时将山西省安瑞公司误写成山西运城安瑞公司,被告彭韶峰作为山西省安瑞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应视为山西省安瑞公司与原告签订,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综合分析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彭韶峰认可XX矿中标系原告居间联系所至,并愿意支付原告5万元,造成未支付的原因是厂里欠其钱,厂与山西焦煤合并后办事难,其中2015年4月8日原告起诉后彭韶峰认可应支付原告5万元,从而证明原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居间报酬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向森
审判员 梁广斌
审判员 于新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