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3民初2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状元街165号建设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璐
书记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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