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6财保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申请人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92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中,因申请人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提交保全申请时提供的被申请人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现申请人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院对(2021)闽092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闽092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中“账户信息:1、农村信用社账户:户名: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1”补正为“账户信息: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户名: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1”。
审 判 员 袁晓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秋菊
书 记 员 张 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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