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保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6财保2号
申请人: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乍洋乡乍洋村新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游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平,福建颢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慎霞,福建颢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状元街165号建设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增阳,总经理。
申请人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账户信息:1、农村信用社账户:户名: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1;2、农业银行账户:户名: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86)。申请人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自愿以其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账户信息:户名: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账号:9061××××6911,开户行: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区信用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账户信息:1、农村信用社账户:户名: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1;2、农业银行账户:户名:福建省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86),期限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
二、冻结申请人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账户信息:户名: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账号:9061××××6911,开户行: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区信用社),期限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柘荣县乍洋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袁晓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秋菊
书 记 员 张 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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