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创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科建工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4320号
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盐城创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昆仑路南260米(通榆河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科建工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盐城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通榆北路228号(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滨海永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人民南路西侧(人民桥西侧丁字港北堆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市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通榆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顾庄居委会沿海世贸广场B区7幢M04室、M05室、M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通榆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创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科建工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盐城创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科建工置业有限公司、滨海永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盐城市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50万元。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单位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盐城创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科建工置业有限公司、滨海永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盐城市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股金。查封、冻结限额1050万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续封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