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9253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9253号
原告: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E0494H。
法定代表人:雍洪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校,该公司法务。
被告: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天润翠璟花苑物业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55175821。
法定代表人:周本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雨霖
书 记 员  王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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