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淮安星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雍洪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星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星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12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淮安星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万元,并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31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6元,由被告星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标的10666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信息。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亦未取得实际效果。
5、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即为公告送达。
6、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法院另涉4起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将案情进展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是否移送破产审查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走访调查。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波
审 判 员  王琍琍
审 判 员  刘卫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逸
书 记 员  许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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