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059号
原告: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雍洪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校,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洪宝,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雨竹,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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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龚正军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