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23民初1633号
原告:舒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桃溪镇三沟村安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74414552F。
法定代表人:陈有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应,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舒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舒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土方运输费40000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渣土运输,2019年3-8月份原告为被告万佛路工地运输渣土。2019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结算,运输费为659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在2020年春节前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给付25900元,下欠4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支持诉请。
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系用自己的车辆运输渣土出售给被告,被告在出具的欠条上也注明欠原告土方款,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为买卖关系。被告***应将欠条中下余的数额40000元支付给原告。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40000元渣土款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舒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劳务费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英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