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舒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民初6320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华,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舒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三沟村安合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舒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方剑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克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查雯雯
书记员鲁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