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7903号
原告:重庆信东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88308058。
法定代表人:谢海燕,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燕,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红天国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6219942H
法定代表人:刘福寿,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信东吉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红天国梦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信东吉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重庆信东吉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浩
书 记 员 郑诗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