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2474号
原告***,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系重庆惠源水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市红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11号3楼(未提供组织机构机构代码)。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夏孝其与重庆市红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孝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孝其负担。
审判员彭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