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安徽华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4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191执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