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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安徽省忆海拾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0103执2277号

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你与安徽省**拾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拾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安徽省**拾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7月12日解除;8二、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省**拾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2655元;三、驳回安徽省**拾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605元,由安徽省**拾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5元,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3元,由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453元,安徽省**拾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

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账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张巍玮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法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