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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北京富源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6292号
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征。
被告:北京富源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1号楼9层①-902-2。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
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源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2022年2月28日,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琨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