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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某某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1797(1-2)。

法定代表人:刘维维,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新时代广场B座一层2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7990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李婷,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李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11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货款656189元、违约金71770元(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2)共同支付申请人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50228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395元、诉讼保全费4975元、执行费119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难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难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