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执恢73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长江中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17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淝河镇******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4894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性,1947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女性,1948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3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2)皖0111执恢7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