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

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7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昇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何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九圩港南首。
法定代表人:陈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苏72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昇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涉案生效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003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851元,由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存款13188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蕴
审判员 周杨明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雪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