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72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昇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何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琴,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九圩港南首。
法定代表人:陈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昇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存款131887元及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清偿(2020)苏72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31887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蕴
审判员 周杨明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房雪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