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5638号之二
原告:***昇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何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琴,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波,总经理。
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新村路61号。
负责人:徐彬。
原告***昇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峨边彝族自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9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程志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