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民初701号之一
申请人:***昇空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737665346。
地址: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何俊,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745740206P。
地址:贵州省**县。
法定代表人:胡嗣堃。
申请人***昇空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袁遐明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4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昇空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银行账户内的54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郑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