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7民初2427号之二
原告: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73766534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凤冈直属库,,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何坝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457117555。
法定代表人:潘刚。
原告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凤冈直属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6元,减半收取4033元,由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