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9534号之一
原告:***昇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7376653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LX03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昇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昇空调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空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1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