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执34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周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通瑞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潘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瑞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3民初4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冰
审 判 员 赵海骏
审 判 员 赵瑾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星星
书 记 员 徐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