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执53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35843660。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68204-3,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兴度。
申请执行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舜天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8)苏028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201603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诺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华诺公司已停止经营,其名下房地产、生产设备已设立抵押,现正由另案在进行处置中。其名下车辆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下落,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生产设备已由其他案件进行处置,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伯军
审 判 员  陈红英
代理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