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江苏舜天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1566号
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D座4-6层
法定代表人:周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舜天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绣溪路59-20号
法定代表人:盛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舜天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国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