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民辖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润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芦头镇麻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D座4-6层。
法定代表人:周安,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润和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1民初1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虽然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是针对本案(即(2018)鲁0681民初1352号),而是针对(2018)鲁0681民初13527号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函》中只字未提上诉人,由此可见该管辖权异议与本案无关。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完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建立煤炭购销协议,所谓的“交货指令”仅仅是双方拟订立,但尚未成立的合同条款。双方曾口头约定拟签订《2014年4月场地交货煤炭发运协议》,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向其支付15万元保证金,后因被上诉人提出额外要求超出双方拟定的购销协议的范围,故双方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系预约合同关系,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双方预约合同关系终止,被上诉人应无条件退还保证金。本案双方就退还保证金形成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且被上诉人也部分履行退还义务(退还了5万元)。在退还保证金这一合同关系中,上诉人是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由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拟订立煤炭买卖合同,并按被上诉人的要求交纳了保证金,被上诉人收取其保证金后双方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偿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虽然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函》中错将原审案号写为(2018)鲁0681民初13527号,但被上诉人在“事实与理由”中阐述的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上诉人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与本案无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上诉人的诉讼主张,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缴纳的保证金系拟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保证金,在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双方的关系为预约合同关系。因预约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鞠一萍